問題編號:[153351]
問題標題:關于保稅料件退運前申請破壞處理
問題內容:請教:我司進口保稅料件,現需退運至境外,因涉及料件的技術機密(尺寸規格等),需做破壞處理后退運,請問海關是否同意先破壞再報關退運。是否能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對于為消除“侵權特征”這一說法而做相應處理,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杭州海關
答:你好!《關稅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進口貨物自進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出境的,不征收出口關稅。同時,根據海關總署文件規定,加工貿易經營企業保稅進口料件需要退運或者退換的,海關加工貿易部門不再審批,口岸海關憑企業提供的原進口報關單等單證直接辦理報關手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中規定對于海關依法沒收的侵權貨物處置方法之一是“海關可以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對于該咨詢所涉及問題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