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0057]
問題標題:從出口加工區報關入區外的舊機臺折舊價格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有幾票設備需要從出口加工區報關到區外,出加區內的設備有當時從國內報進的,也有少數幾臺是從國外報進區的。現在機臺已使用3-4年了,我司再從出加區以征稅方式報關進口,請問機臺的折舊價格是否按減免稅價格折舊計算嗎?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從境外進入出口加工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389號)規定予以免稅的機器設備,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規定,在監管年限內實施監管,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境放行之日起計算,期限5年。如上述機器設備使用完畢,原則應退運出境。需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出區內銷的,海關按照減免稅貨物的管理規定征收稅款。區內企業從境內區外采購入區按照389號令予以退稅的機器備,該機器設備如需內銷出區的,在辦理進口手續時,按報驗狀態征稅,,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出區時海關按照減免稅貨物的管理規定征收稅款。其他未竟事宜請與加工區海關直接聯系。青島海關總機0532-82955112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