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8845]
問題標題:貨物申報期限及繳稅期限
問題內容:我想問下貴關是否有:“貨物申報后如超過10天未繳納關稅增值稅等稅款,貴關的系統就會自動刪單,如需繳納稅款必須重新申報”這樣的規定?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外 貿 知 識
答:感謝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署令第103號),第十六條 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打印出的紙質報關單,備齊規定的隨附單證并簽名蓋章,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未在規定期限或核準的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的,海關刪除電子數據報關單,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重新申報。由此產生的滯報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