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7411]
問題標題:原減免稅設備現準備出售的補稅問題
問題內容:在監管期內的減免稅設備出售的話,需要補交的關稅和增值稅應該如何計算,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報關員考試網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計算完稅價格第四十五條 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 補稅的完稅價格=海關審定的貨物原進口時的價格×[1- —————————] 監管年限×12 完稅價格確定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計算關稅和增值稅。第十七條 海關應當按照《關稅條例》的規定,以從價、從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對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 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適用稅種、稅目、稅率和計算公式對進口貨物計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除另有規定外,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下述計算公式計征: 從價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 從量計征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關稅稅額 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X增值稅稅率 從價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X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征進口環節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貨物數量X單位消費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