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7129]
問題標題:原產地來源證
問題內容:海關老師你好!我公司是來料加工企業,需從香港散裝進口聚酰胺-6,6切片/未改性(HS 39081011,海關對該料針對某些原產國征反傾銷稅),因供應商是貿易商,一批貨只有一個原產地證但要賣給多家客戶,我們只是其中的一家.所以我們無法拿到原產地證.現請問: 1,我司能否提供由香港認證機構如香港總商會出具的原產地來源證代替原產地證向海關申報? 2,如果不行,我們需在報關單上備注: 企業進口時未提供原產地證書,如有內銷,同意按反傾銷稅最高稅率征收.那么我司在合同核銷時的邊角料征稅是否要征反傾銷? 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外貿知識答:根據海關總署2001年9號公告,與被訴傾銷產品相同貨物實際進口申報時,應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對于直接從被訴國家(或地區)的生產廠商進口被訴傾銷商品的,還必須向海關提交原廠商發票。對于通過境外貿易商間接進口被訴傾銷產品的,也應向海關提交原廠商發票,確實無法提交時,向海關提交的由境外貿易商制發的商業發票上必須包括生產廠商名稱和原廠商發票的編號。對不能提交有關單證或進口達成價格承諾協議的公司被訴傾銷產品的價格低于協議參考價格,海關認定應征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的,在產品因故內銷時海關按審定的原進口料件的價格征收反傾銷稅或現金保證金。請向進口地海關提供原產地證原件予以驗核,如無法提供原產地證原件,由進口地海關根據2001年9號公告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