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6981]
問題標題:關于從韓國和日本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征收反傾銷稅的問題
問題內容:你好,我公司是一家三資企業。在2011年4月8日商務部出臺了2011年11號公告,此公告明確提出了從韓國和日本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于2011年4月8日終止實施反傾銷稅。我公司之前也咨詢過海關,回復說應以海關公告為準。對于商務部的2011年11號公告,海關總署暫未發布對應公告。我公司找到了海關總署2006年第18號公告,此公告對于征收反傾銷稅的時間是從2006年4月8日開始,期限為5年,至2011年4月8日到期。而在到期之日起海關總署也未對此公告進行再次的重申,那我公司是否可以認為它己經失效了?那海關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可以對應此己經到期的公告,在企業進口時無需原產地證明及進料料件殘次品內銷時無需征收反傾銷稅?急盼回復!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海關總署2006年第18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6年4月8日開始,期限為5年。該公告到期之日起海關總署未再次發布新的公告,該公告自到期之日起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