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3177]
問題標題:加工貿易外發加工承攬企業相關問題
問題內容:海關:你好!我司為一家生產型的企業A,且設立了一家獨立核算,但無企業法人的分公司B,現以A公司為經營企業,A公司為加工企業建立電子帳冊,并以此電子帳冊進口保稅料件C,因為A公司無生產保稅料件C制成成品的生產能力,所以需外發給分公司B生產,但A公司僅僅提供保稅料件C,其他制成品所需要的其他料件,全部由B公司負責購買,這樣的操作模式是否符合加工貿易的政策,且B公司與A公司之間以加工費結算,加工費包含除A公司提供的保稅料件C以外的純加工費+B公司為制成品購買的非保稅料件的料件費用,比如:A公司提供的保稅料件為10元,制成品價值為100元,加工費開具90元,這樣的方式可行嗎?符合加工貿易的條件嗎?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福州海關
答:你好!現對你的問題答復如下:根據加工貿易的相關規定,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業務,應有相應的生產能力。如果A公司無生產保稅料件C制成成品的生產能力,則無法從事該項加工貿易業務,也就不存在外發加工的可能。以上答復供參考,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福州海關服務熱線0591-12360咨詢。感謝你對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