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2129]
問題標題:出料加工問題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你好!我司與國外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由于技術原因,將我司的一些芯片和元器件交與外方集成一種新的多功能卡后,再運回國內銷售。請問是否可以采用出料加工方式?如能,應該如何操作?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成都海關
答:您好!按照總署關于出料加工的相關規定,出料加工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國內生產技術不能滿足加工需要;2、原則上不改變原出口貨物的物理形態;3、出料加工貨物如屬國家禁止、限制出口或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海關憑經授權的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件驗放;其中如屬應征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應征收相當于出口稅款的保證金。 4、出料加工項下經加工后復運進口的貨物,海關以其進境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的相同的、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征進口關稅和產品(增值)稅。 根據貴公司的情況,外發出境加工已改變產品的物理狀態,因此不能辦理出料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