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2473]
問題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68號是否適用于出口加工區
問題內容:請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68號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是否適合于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進行外發加工業務,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杭州海關
答:國務院第389號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區內企業在確有需要時,可將有關模具、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加工。經加工區主管海關關長批準,由接受委托的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應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值保證金或保函后辦理出區手續。具體辦理程序請與主管海關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