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2221]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結轉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您好!有這樣一個情況:一家蘇州的外資企業由于客戶訂單的轉移,擬將一套于2008年12月份以不作價設備免關稅增值稅方式進口的模具結轉至珠海市一家外商企業,該企業已申請了相關的“不作價手冊”。現在的問題是:1、按目前政策結轉上述模具至珠海企業,是否同樣可享受原政策免增值稅?結轉后的監管期如何計算 2、如結轉不能免增值稅,請問在哪可查閱相關的政策文件? 3、不作價設備結轉政策是否不同關區會有所不同?注:該蘇州企業于11年1月份以同樣原因免增值稅結轉過一批至深圳一家外資企業。以上,煩老師解答,十分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1、根據現行規定,除同一企業(或同一投資主體項下企業)外,不作價設備結轉需補征增值稅;2、如不需征收,不作價設備監管年限可連續計算;3、請查詢《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8年第7號令)等相關規定。海關總署下發的各種法律法規均對全國海關適用,不會存在同一業務在不同關區執法標準不同的情事,如有特殊情況請及時向主管海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