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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不同手冊之間相同的保稅料件之間相互使用[162114]
問題編號:[162114]
問題標題:不同手冊之間完全相同的保稅料件之間相互使用是串料嗎?
問題內容:海關總署令168號第二十七條: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經海關核準,經營企業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可以進行串換。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限于同一企業,并應當遵循同品種、同規格、同數量、不牟利的原則。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僅僅表明了保稅料件與非保稅料件之間互用是串料,但是沒有說明保稅料件之間互用是串料?所以保稅料件之間可以串換嗎?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海關總署令第168號已經在一年前被195號令修訂,具體請參閱海關總署令第195號第27條。保稅料件之間的串換也需要事先經海關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