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1061]
問題標題:請教關于海關對本司或本行業變更監管方式的問題。
問題內容:我司是1994年建成投產的一家港商獨資企業,是一家專以維修國外(主要是香港籍)非機動船舶的船舶維修企業。公司自從成立以來都是以進料加工貿易手冊的方式辦理船舶進出口報關業務,但在2011年10月初我司申請一本新的進料加工貿易手冊時被主管海關告知不能繼續申請進料加工貿易手冊,以后改為 進境維修 征收保證金 的方式辦理進出口報關業務。請問老師是否有這種新的政策規定,是否有公告(因為我上拱北海關網也沒有看到相關的公告),并請教具體的進出口報關流程,急,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進料加工與修理物品(暫進復出)兩種方式差異較大,在維修行業中,如企業開展進料加工,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問題:一是實際單耗在備案時難以如實申報,二是維修更換下來的零部件大多屬于加工貿易禁止出口類商品無法退運出境,導致海關無法實施保稅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5號)第十四條第(一)、(三)款的規定,主管海關可不予備案。但修理物品無上述限制,因此,建議你司有關維修業務以修理物品方式開展,具體手續請向口岸海關咨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