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0679]
問題標題:有關貨物退運
問題內容: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司的貨物從廈門運到波蘭的格丁尼亞,現因格丁尼亞客人拒付貨款,我司要將貨物退運回廈門,退回后不提貨,而是要再發往波蘭的格旦斯克的另一客人,請問海關的負責人,這樣在海關方面是否會產生什么費用或稅收,及是否要提供什么資料.希望能盡快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五十七條規定,“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一、“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原出口報關單、出口裝箱單,以及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等。退運貨物申報時,除了正常報關需提交的資料外,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除上述提供資料外,如按規定應予檢驗檢疫的退運貨物,貴公司還需提供入境通關單。二、出口退運貨物復運進境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因品質或規格原因被退運;(2)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被退運;(3)原狀退運進境。若貴公司無法滿足相關條件,則無法免征相應稅款。以上答復供參考,具體執行請以現場的實際審核操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