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0465]
問題標題:減免稅汽車問題
問題內容:你好,我的問題是如果個人或者企業通過減免稅途徑買到汽車自用,但是他卻通過轉讓賣給別人來掙錢的話,觸犯了哪條法律法規,又怎樣的處罰?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北京報關員考試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屬于走私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