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2537]
問題標題:一般貨物進口貨物退運事宜
問題內容:尊敬的關員,您好!如果以“一般貨物”監管方式進口的貨物在進口后發現有質量問題,需退回給供應商,那么在辦理“退運貨物”出口有關事宜時,需先向當地海關遞交申請,海關審批同意后才報關出口嗎?如果需要的話,那么遞交申請與實際報關出口時又各需提供什么單證呢?還有就是當初進口時繳納的關稅與增值稅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呢?如果能的話,又該如何辦理?最后一個問題就是如果該進口貨物進口期限已超過一年,那么還能以“退運貨物”方式辦理有關退運出口事宜嗎?以上諸問題敬請尊敬的關員您給予詳細解答!不勝感激!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汕頭海關
答:您好!一、在辦理“退運貨物”出口有關事宜時,請先向當地海關遞交申請,遞交原進口報關單相關單證和當地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單證,實際報關出口時需提供的單證請向當地海關咨詢。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稅申請書》;(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三、如果該進口貨物進口期限已超過一年,仍可以用“退運貨物”方式辦理有關退運出口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