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3478]
問題標題:進口大型設備提前報關
問題內容:我司哈爾濱動力集團系國有大型企業,海關雙A級。進口一套大型設備,哈海關已經批下免稅表,免表期限2011年12月31日,載貨船舶原預計12月31日到港,但是由于天氣原因到港日期預計后延至1月3日左右,因免表不能延期,所以希望能在天津海關辦理“提前報關貨到驗放”手續。船代公司可以在船舶到港前給海關發送倉單信息,請問能否同意辦理提前報關手續?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1、依據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提前申報。 在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等已確定無誤的情況下,經批準的企業可以在進口貨物啟運后、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驗核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有效期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準。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2、請您聯系實際辦理進口統管的口岸海關咨詢辦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