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5595]
問題標題:關于進口設備退運事宜
問題內容:您好! 我司代理進口設備一臺,安裝調試后,發現供應商廠家所提供的設備沒能按合同要求,機型技術條件有誤,所以經雙方協商計劃重新以另一型號設備代替。因之前進口設備已報關繳稅,想知,辦理退運及再進口設備的手續流程及稅項處理問題。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nickjordan: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的相關規定: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前款所稱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口手續。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 (三)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因原進口貨物短少而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 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詳細情況建議向進口地海關咨詢。感謝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