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8800]
問題標題:關于加工貿易中外發給多家承攬企業加工的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23條規定“承攬企業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至其他企業進行加工”。請問:我們作為經營企業(不是承攬企業)能否將加工貿易中的幾個工序分別外發給不同的承攬企業加工呢?比如,加工需3道工序,我們作為具備生產能力的經營企業加工一道工序A,其余的兩道工序B、C能否分別外發給甲公司、乙公司承攬加工呢?如果可以的話,辦理手續有什么特別之處嗎?盼復,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上述情況下,建議你司分別辦理外發加工手續。辦理時,提交下列單證:1.加工貿易貨物外發加工審批表;2.經營企業簽章的“加工貿易外發加工貨物外發清單”;3.經營企業與承攬企業簽訂的加工合同;4.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5.經營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證明;6.海關需要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其他未竟事宜,可致電12360或參閱http://qingdao.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5/tab41728/info257569.htm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