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8216]
問題標題:出口成品退運
問題內容:非常感謝海關老師對編號為:167936問題的答復。現補充咨詢下:1、進料加工成品退運復進口時手冊已經核銷了,該怎么操作?一般貿易進口、修理物品進口、無代價抵償是否都可以。2、一般貿易出口復進口時按照退運貨物報關,是否可以免稅?需要提供一份原貨物的出口報關單,是不是指出口收匯聯或者出口退稅聯都可以?如果以上報關單已經核銷并且已經退稅,怎么辦?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你好!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運,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復運進境的,不征收進口關稅。原海關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包括出口退稅聯及收匯聯,均應作為隨附單證向海關提交。若已辦理外匯核銷和退稅手續的,企業應向海關提交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稅務機關出具的該批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稅的證明。對已經核銷的加工貿易手冊項下的出口成品,退換時不得按照“成品退換”方式進行申報,可按照“修理物品”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