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8498]
問題標題:同時經營來料和進料加工
問題內容:尊敬的官員,百忙中請解答以下問題: 1.若同時經營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材料是否必須進行區分存放及管理? 2.若來料和進料出現串料情況,該如何正確的補救?是否會構成違規行為? 3.部分材料,例如膠水等,每種產品都必須使用到的,生產過程中無法進行絕對的區分管理時,針對此類材料,企業應該如何處理才不構成串料? 4.一般貿易或國內購買的材料可否用于來料加工? 5.若情況緊急,來料加工材料可否臨時借用于生產一般貿易再事后歸還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wenjunguo: 您好,有關問題答復如下: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二)〉的令》(海關總署令第195號)第九條規定: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將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管理,以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因此:1、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保稅進口的材料(包括膠水等材料)應按規定分開管理。“分開管理”是指加工貿易貨物應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存放,分別記帳。對部分待業或大型企業采用物流設施一體管理方式的,主管海關審核企業內部ERP/SAP系統、確認其能夠通過聯網監管系統實現加工貿易與非加工貿易貨物數據信息流分開后,可認定其符合“分開管理”的監管條件;2、來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不得串換,若出現串料情況應及時告知海關,由海關核查確定后按規定辦理;3、一般貿易或國內購買的材料可視作國內購料用于來料加工,但來料加工進口的保稅材料不得串換,即不得用于非該來料加工項下的生產;4、來料加工進口材料用于生產一般貿易應先辦理內銷征稅手續,不得將來料加工進口材料借用于生產一般貿易再事后歸還。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