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7431]
問題標題:海運出口中轉貨物如何申報運抵國和指運港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有一批貨FOB出口最終到伊拉克的巴士拉,應買方要求經迪拜中轉(不發生交易),即頭程海船艙單卸貨港為迪拜。而伊拉克進口要求的領事認證需提供出口報關單復印件,且反映與伊拉克的聯系。那么,我司出口報關單上“運抵國”和“指運港”能否都顯示為伊拉克?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報關單填制規范規定,運抵國(地區)填報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后運抵的國家(地區)。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進出口貨物,以出口貨物的指運港所在國(地區)為運抵國(地區)。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進出口貨物,如在中轉國(地區)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國(地區)作為運抵國(地區)。指運港填報出口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最終目的港不可預知的,按盡可能預知的目的港填報。如你司貨物在迪拜未發生交易,指運港巴士拉,運抵國即伊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