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7066]
問題標題:關于不作價設備提前解除監管補稅稅費計征問題的咨詢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關員:我想咨詢一下:2009年1月1日后向海關申請備案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征免:特案)如果在監管期內申請解除監管補稅,那么請問在通關時原本是零關稅的商品是否無需再次繳納增值稅,另外對于非零關稅的商品提前解除監管補稅是如何計征關稅和增值稅的?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你的描述,如果你的不作價設備在當時進口時已經征過增值稅,在監管年限內申請解除監管補稅,按折舊后的價格計征關稅和關稅對應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