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0614]
問題標題:關于進口運費申報的問題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我司簽訂的FOB條款進口貨物,海船將從上海口岸入境,最終會使用駁船或者監管車運輸到企業所在地的內陸海關進口清關(內陸海關:如武漢、長沙、南昌等)。根據《海關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15條第2款: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請問: 1、“境內輸入地點”是指第一入境口岸上海,還是最終的目的地內陸海關? 2、從上海口岸轉駁船或者使用監管車運至企業所在地的運輸費用,是否需要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請予以指導,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南昌海關
答:1、進口輸入地點是指:在承載進口貨物的國際航行運輸工具進入我國關境后,進口貨物首次離開該運輸工具的地點。 2、從進口輸入地點轉駁船或者其他運輸工具至境內最終目的地的運輸費用,不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