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0625]
問題標題:退運
問題內容:我們2011年12月31日免稅進口設備1臺,1月份國外制造商(類似IBM這樣的大公司)向全球發出召回通知,告知一個部件有漏油的可能,國外經銷商轉來制造商的召回通知,并于4月份具體與我們確定了所進口的設備屬于召回范圍,彼此簽署了退運維修并修復后再發回來的協議。現在準備通過海關退運出去維修,維修后再發回來。我們已經有了原始進口的報關單,制造商召回公告英文版(另附中文翻譯),退運協議,情況說明,外商退運維修的材料。是否必須提供商檢證書?由于設備目前還沒有壞,商檢方面答復是無法給予辦理檢驗證書的。我們的問題是:我們這種情況,如何辦理?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上述情況下的設備,建議出入境申報時,貿易方式填報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修理物品申報出口時,應提交出口報關單、報關委托書、修理協議、商業發票、運輸單證外,如該商品需要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則應向海關交驗相關證件,且應將原進口報關單號填寫在該出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號欄內。若有未竟事宜,請撥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