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9745]
問題標題:工業用鋁鐵添加劑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您好!所咨詢的產品原料是:75%鐵粉與25%鋁粉,加入氟鋁酸鉀助溶劑混合攪拌均勻,通過壓力機壓制成的直徑38毫米,高28毫米的圓柱體。用于鋁合金冶煉過程中調整鋁合金中金屬鉻的含量,減少鋁液的損耗和能源消耗。請問該產品該如何歸類,是否可以歸為“其他編號未列名的化工產品”,3824類下。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商品歸類] 投送單位:長沙海關
答: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您所提問題不便直接網上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文件規定,您可以通過預歸類程序得到海關準確答復,聯系電話:0731-84781089。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 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在貨物實際進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屬海關申請就其擬進出口的貨物預先進行商品歸類(以下簡稱預歸類)。 第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預歸類的,應當填寫并且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預歸類申請表》(格式文本見附件1)。 預歸類申請應當向擬實際進出口貨物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提出。 第十七條 直屬海關經審核認為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歸類事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以及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預歸類決定書》(以下簡稱《預歸類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2),并且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制發《預歸類決定書》的直屬海關所轄關區進出口《預歸類決定書》所述商品時,應當主動向海關提交《預歸類決定書》。 申請人實際進出口《預歸類決定書》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預歸類決定書》申報的,海關按照《預歸類決定書》所確定的歸類意見審核放行。 第十九條 《預歸類決定書》內容存在錯誤的,作出《預歸類決定書》的直屬海關應當立即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商品預歸類決定書撤銷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格式文本見附件3),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該《預歸類決定書》。 作出《預歸類決定書》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導致有關的《預歸類決定書》不再適用的,作出《預歸類決定書》的直屬海關應當制發《通知單》,或者發布公告,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有關的《預歸類決定書》。 第二十條 直屬海關經審核認為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歸類事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以及海關總署發布的關于商品歸類的行政裁定、商品歸類決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在接受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