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9880]
問題標題:對于減免稅申請合同雙方規定
問題內容:我司是一家國營企業,準備于今年底進口一批設備,并由我司向貴關申請國家鼓勵項目減免稅。現準備跟我司簽訂合同的是在上海保稅區注冊的一家三資企業,由他們在國外采購設備后發貨到汕頭,由我司在汕頭接貨并報關進口,那么有幾個問題請教: 1. 這家上海保稅區注冊的三資企業是否可視同國外公司?(我司直接與之簽訂購銷合同,該公司直接出發票及其它單證給我司報關,報關單上體現為經營單位和收貨單位都是我司,如果可以對我司向貴關申請減免稅有沒有影響?) 2. 如果不可以視同國外公司,報關單是否需用雙抬頭?(我司與之簽訂代理進口設備協議,該公司與國外供貨方簽訂購銷合同,國外供貨方提供發票及其它單證給我司報關,報關單上體現為經營單位為上海保稅區注冊的三資企業,收貨單位為我司,這樣對我司向貴關申請減免稅有沒有影響?) 3. 減免稅申請對簽訂合同雙方主體的性質有沒有具體規定?在不影響我司向貴關申請減免稅的情況下,是否有第三種方式簽訂合同?請貴關幫忙解答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汕頭海關
答: 1.根據海關有關減免稅政策規定,對于減免稅申請人與代理商就申請減免稅的有關貨物簽訂內貿購銷合同的,海關不予受理有關減免稅審批申請;對于減免稅申請人委托代理商辦理審批和進口手續的,減免稅申請人應提供其與代理商簽訂的提供委托代理協議。 2.根據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經營單位填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收貨單位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請在辦理貨物進口手續時嚴格按上述規定規范填制。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或需要進一步咨詢,也可撥打我關12360服務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