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9201]
問題標題:租賃期滿退運進境貨物,海關是否征收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您好: 我公司于2010年5月,以租賃貿易方式,向烏魯木齊海關申報出口到哈薩克斯埂的一臺柴油發電機組,租期5年。后經簽約雙方協商一致,于2012年解除租約。貨物擬從阿拉山口口岸退運進境。請問,該柴油發電機組以退運貨物貿易方式申報后,海關是否要征收進口關稅及增值稅? 期待您百忙之中給予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烏魯木齊海關
答: 您所提出的問題現答復如下:根據《關稅征管司關于租賃設備復運進境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復》(稅管傳[2008]39號),國內企業以租賃貿易方式運往境外的貨物實際上屬于暫時出境貨物,因此,如企業在貨物出境時已按租賃貿易方式向海關進行申報,且手續完備的,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進境時,海關可憑國內稅務機關出具的未辦理出口退稅或已退還出口退稅證明,予以免征進口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