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2198]
問題標題:集中申報時間咨詢
問題內容:您好! 我司根據海關總署第169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中的第十三條規定,認為集中申報可在貨物放行后的次月月底前報關。 請問民眾物流園區內的集中申報是否屬169號令的范疇?如不是,有何區別?如是的話,集中申報時間是否為次月月底前?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中山保稅物流園區內有海關監管車場和海關保稅物流中心兩種類型的海關監管場所,對進出上述場所的貨物有不同的監管要求: (1).海關監管車場的貨物按集中報關方式進出的應按照海關總署第169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即:一般貿易貨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稅貨物在次月底之前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2).保稅物流中心的貨物按集中報關方式進出的應按照海關總署令1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即:中心內企業根據需要經主管海關批準,可以分批進出貨物,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月度集中報關,但集中報關不得跨年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