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1744]
問題標題:關于技術轉讓費是否計入完稅價格
問題內容:我司是一家生產大型工程機械的制造企業,為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與國外一家企業簽訂了技術轉讓合同,此技術合同的是為生產工程機械整機而進行的相關技術服務。我們的技術轉讓費已經在地稅征收了營業稅、在國稅征收了預提所得稅。為生產這種整機,我司一直從國外供應商進口一些關鍵部件,請問:以上技術轉讓費用是否需要計入這些進口關鍵部件的完稅價格之中?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于支付專利權或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費用,應當視為與進口貨物有關而計入其完稅價格:1. 含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2. 用專利方法或者專有技術生產的;3. 為實施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專門設計或者制造的。根據您的描述,如果你公司引進的技術是用于在國內生產整機,且進口的關鍵零部件不符合上述三項條件之一,則可認為該費用與進口貨物無關,無需計入其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