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0562]
問題標題:因獲知買方詐騙后原船帶回的貨物是否征進口稅
問題內容:您好!我是南通的一家紡公司,2012年4月出口一批貨物到德國,中信保提示該客戶有詐騙行為并撤銷該客戶信用額度。在貨物到目的港之前該客戶不能按時提供銀行資料供我司銀行托收。為避免更多損失,我司遂決定在目的港貨物不下船,并原船帶回貨物(集裝箱號和封號均未改變)。請問該退運貨物是否征進口稅和增值稅?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五十七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也即退運貨物免稅范圍僅限于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發生退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