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0387]
問題標題:船舶代理公司是否需要辦理“注冊登記備案證書”
問題內容:我司是經交通部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公司,并且已經辦理了工商、國稅、地稅等注冊手續,可以在廣州各口岸(含廣州內港、黃埔老港、黃埔新港、新沙、番禺及南沙)開展船舶代理業務。我司已經在黃埔老港、黃埔新港、番禺及南沙口岸開展業務多年,現由于業務發展需要,在新沙口岸也有了新業務。于是我們向往常一樣準備齊了資料去新沙海關物流監控科備案,但物流科要求我司提供由貴關簽發的“注冊登記備案證書”,但我司之前從未辦理過,并且咨詢過同行,他們也不知道這證書是怎么回事。請問:船舶代理公司是否必須辦理了“注冊登記備案證書”才能在口岸開展船舶代理業務?如需辦理,請問要向哪個部門申請辦理?需要遞交哪些資料?流程是怎樣的?謝謝!
問題分類:[企業備案]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 您好,根據海關總署172號令規定,艙單傳輸人應當向其經營業務所在地直屬海關或者經授權的隸屬海關備案。艙單傳輸人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備案登記表》;(二)提(運)單和裝貨單的樣本;(三)企業印章以及相關業務印章的印模;(四)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許可證件或者資格證件的復印件;(五)海關需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