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3192]
問題標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質量缺陷商品未退運
問題內容:請教:出口商品有質量問題,但如果退運回來成本太高,所以與客戶協商:不退運,只補發商品. 按照相關要求,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要提交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報關單。這上述情況下,缺陷商品不退運,是否也可以按無代價抵償貨物申報出口?如果不行,應該用什么貿易方式出口呢?多謝了!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署令124號)第三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申報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一)原出口貨物報關單;(二)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的進口報關單;(三)原出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因原出口貨物短少而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出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原出口貨物不退運進境,則不能按“無代價抵償”申報貿易方式,建議按照“其他進出口免費”申報,照章納稅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