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3100]
問題標題:外資企業要變成內資企業,原來減免稅進口的設備怎么辦
問題內容:我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現在準備變更成內資企業,在2011年的時候減免稅進口了一個設備,現在要是企業改制了,這個設備該怎么辦?能不能繼續在企業繼續監管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根據減免稅設備管理辦法,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因你司未提供其他信息,如有未竟事宜,請撥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