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3131]
問題標題:企業名稱和性質變更,以前免稅進口的設備能否以新公司的名義補交稅款及抵扣?
問題內容:你好,我公司以前是一家韓國獨資企業,現在被一家內資企業收購,且已于2012年6月26日和2012.07.25相繼完成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變更。但是我公司仍有一部分免稅進口的設備仍在五年監管期內,需要補交稅款提前解除監管,然后才可以變更在海關的企業信息。我公司在營業執照變更后就積極的進行補稅工作,但是現在公司名稱和稅務登記證都發生了變化,請問,我公司能否以新公司的名義補稅,因為咨詢過國稅局之后,答復說一旦稅務登記證發生變更,以前公司所產生的發票和稅單都不能再抵扣,請賜教,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署令179號)第三十九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以下簡稱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因此,你司應以承受人或存續方的名義,即合并后的新企業名義辦理申報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