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關統計是中國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統計數據的收集、整理、編制和發布均由中國海關負責。中國海關采用國際通用的貿易統計標準,其數據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國際可比性。
1.統計范圍
海關統計包括實際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的貨物。保稅倉庫、保稅區或經濟特區進出境的貨物、加工貿易進出口的貨物、租賃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賃貿易貨物、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的貨物、國際間無償援助的物資以及捐贈品等均列入海關統計。海關統計不包括暫時進出口貨物、租賃期一年以下的租賃進出境貨物、進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車除外)、進出境運輸工具在境外添裝的燃料、物料和食品以及經過中國領土的直接過境貨物。
2.商品分類
凡列入海關統計范圍的進出口貨物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歸類統計。該目錄1980-1991年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第二次修訂本為基礎編制,1992年起改以海關合作理事會制定的《商品名稱和編碼協調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為基礎編制,采用八位數商品編碼,前六位數是《協調制度》編碼,后兩位數是根據中國關稅、統計和貿易管理方面的需要而增設的本國子目。全目錄計有6000余個八位數商品編號。進出口貨物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統計數(重)量。統計的重量一律按凈重計算。
3.統計價格
進口貨物按到岸價格(CIF)統計,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FOB)統計。到岸價格包括貨價、加上貨物運抵中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保險費和其他勞務費等費用。離岸價格不包括貨物離開中國關境后的運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海關統計價格分別以人民幣和美元計值。進出境貨物的到岸價格或離岸價格以其他外幣計價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發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表的買賣中間價和各種貨幣對美元的折算率分別折算成人民幣和美元統計。
4.統計國別(地區)
進口貨物統計原產國(地),出口貨物統計最終目的國(地)。原產國指進口貨物的生產、開采或加工制造的國家。對經過幾個國家加工制造的進口貨物,以最后一個對貨物進行經濟上可以視為實質性加工的國家作為該貨物的原產國。原產國確實不詳時,按“國別不詳”統計。最終目的國指出口貨物已知的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制造的國家。最終目的國不能確定時,按貨物出口時盡可能予知的最后運往國統計。
5.統計時間
進出口貨物按海關放行的日期進行統計。海關月度統計數據按公歷月匯總編制。
6.資料來源
海關統計的原始憑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經海關核發的其他申報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