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設立時,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設立有限合伙時,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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