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5856]
問題標題:海關開具的退稅收據丟失了怎么辦?
問題內容:我公司從國外進口了一批設備,按照國家規定進口的此次設備可以免稅,我公司拿到煙臺海關開具的退稅收據后,不小心丟失了。請問該怎么處理?能不能掛失?掛失的話需要什么手續,多長時間?謝謝了!!!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前不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向填發海關提出補發稅款繳款書的書面申請。海關應當自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重新予以補發。海關補發的稅款繳款書內容應當與原稅款繳款書完全一致。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后遺失稅款繳款書的,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填發海關提出確認其已繳清稅款的書面申請,海關經審查核實后,應當予以確認,但不再補發稅款繳款書。如果你司沒有完成退稅審批,所指退稅收據指前述稅款繳款書,則不能補打。如果你司已經在煙臺海關完成退稅審批,海關打印了《收入退還書》,如是該單據丟失,你司是否已經退款,如只是需要做賬用,海關不會再行打印相關退還書。如沒有退款,海關可以補打。具體以現場海關決定為準。如有未竟事宜,請撥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