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過程中發現貨物有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權利人。權利人應當在收到海關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權利人向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貨物;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交擔保的,海關應當放行有關貨物。
權利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
(1)貨物價值不足人民幣2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
(2)貨物價值為人民幣2萬元至20萬元的,提供相當于貨物價值50%的擔保,但擔保金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萬元;
(3)貨物價值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提供人民幣10萬元的擔保。
2、根據《海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有關知識產權狀況,并提交合法使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權利人和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可以查看有關貨物。
4、收發貨人認為其貨物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當在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期間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并附送相關證據。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應當在海關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放行申請和相當于貨物價值的擔保金。
5、海關扣留貨物后,將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收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對海關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
6、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海關應當將下列調查結果之一書面通知權利人:
(1)認定貨物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2)認為收發貨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Bgyedu.CoM(3)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
7、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有關協助執行通知的,海關予以協助;未收到通知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1)海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并通知權利人后,未能在扣留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關協助執行有關裁定的通知的;
(2)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提出的反擔保放行貨物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條件的;
(3)海關經調查認為收發貨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扣留的貨物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
9、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決定的,應當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權利人:
(1)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2)收發貨人名稱;
(3)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4)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
(5)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