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4871]
問題標題:進口設備進口增值稅問題
問題內容:我單位為內資研發機構,現已通過代理公司從國外購買進口設備,已經減免關稅,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上項目屬于:國內投資鼓勵項目,審批依據為署稅(97)1062號文,該設備增值稅已經繳納,代理公司說增值稅有政策屬于先征后退,請問我單位可以辦理退還增值稅嗎?怎樣辦理,依據哪條具體政策?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所述退稅由國稅部門負責,請參閱財稅[2011]88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73號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