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8874]
問題標題:結轉的不作價設備監管期限計算方法
問題內容:老師好!我司是于2006年在佛山注冊成立的外資企業,公司總部位于臺灣。2010年臺灣總公司與另外一家臺灣公司合二為一,合并后的臺灣總公司在國內擁有4個工廠,分別位于不同的關區。2010年因集團內資源共享,從深圳工廠結轉3臺不作價設備到我司,該3臺設備在深圳原進口日期為2008年,2010年我司以不作價設備的方式將上述3臺設備辦理結轉進口,請問老師:該不作價設備結轉至我司后,設備的監管期限如何計算?設備的監管期是否從原進口日期計算?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fish_xie: 您好!根據現行海關規定,不作價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退運出口并按海關規定解除監管止,屬海關監管貨物,監管期限為5年。在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在境內銷售、串換、轉讓、抵押或移作他用。加工貿易企業因搬遷業務造成不作價設備在遷出、遷入企業之間的轉出、轉入視同原企業不作價設備進行監管。結轉的不作價設備的監管期限連續計算。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