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標準制訂及專用標志使用作了相應的說明。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擬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應根據產品的類別、范圍、知名度、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別制訂相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管理規范。
二、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并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國家標準;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草擬并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地方標準。
三、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予以復檢。
四、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乩順酥井a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ǘ┯僧數卣鞴懿块T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ㄈ┯嘘P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生產者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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