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1631]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境內轉移及補稅問題
問題內容:領導你好!我司于2010年進口一臺不作價設備,由于生產加工不再使用,客戶想把這臺設備轉給境內其他企業使用。我想問一下如何辦理以及補繳的稅款如何計算,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海關總署2001年第16號關于外商提供不作價進口設備的管理問題的公告》規定,監管期限未滿、申請提前解除監管并留在境內的“不作價設備”,企業須補繳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海關憑相關進口許可證件及其他單證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的規定,轉讓或者其他原因提前解除監管需要補征稅款的,應按照其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計算完稅價格補征稅款。你司宜向主管地海關申請解除監管,加工貿易部門和通關部門會做出具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