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0564]
問題標題:已進口貨物退運出境
問題內容:您好!我公司進口一批水產品,在2013年1月份已經通關放行,但是商檢局由于質量問題要求我們退運,請問我們在貴關辦理一般退運時,能否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增值稅?貴關的代征增值稅發票沒有抵扣。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 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稅申請書》;(二)原進口報關單、稅款繳款書、發票;(三)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四)收發貨人雙方關于退貨的協議。你司所述情況,建議先辦理退運出口手續,提供(1)退運協議(2)原進口報關單(3)因品質規格退運的,提供有資質的商檢機構出具的品質檢驗證明。上述出口申報手續完成后,可向進口貨物的申報地海關提供前述行政規章規定的相關材料申請退稅手續,由現場海關進行審核決定是否退稅及退稅額。如有未竟事宜,請撥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