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0380]
問題標題:報廢的料件是否可以用進料料件復出的貿易方式退運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是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在對生產中的報廢料件的處理一直都是以進料料件復出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后退運到香港。但今天遇到海關查驗科查貨后認為這些料件需要備案成殘次品出口,但我司的這些料件都是未組裝的物料,都是相互獨立的,想請問下海關是否有相關的文件規定對于不良料件要備案成成品(殘次品)出貨。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95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經營企業進口料件因質量問題、規格型號與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還原供貨商進行退換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已經加工的保稅進口料件不得進行退換。”因此,請你司確認需復出的料件是否經過加工,如未經加工,可以以料件復出方式退運出口;如已經加工,則需先備案成品(殘次品)后,再報關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