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4111] 問題標題:外發加的承攬企業是否必須經海關注冊? 問題內容:你好,我公司是一間生產塑料玩具的A類企業,開展進料加工貿易。我公司擬將部份料件外發加工,《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168號)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三條第十款“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規定,提交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等必要材料。請問:1、向海關申請外發加工的承攬企業是否必須經海關注冊,取得海關注冊編號嗎?因為承攬企業一直沒從事過出口業務,對它而言,沒有必要到海關注冊。 2、承攬企業有這個生產能力,但因它沒有進出口經營權,就沒有外經貿部門開具的《生產能力證明書》怎么辦?可以由外發加工的經營企業(即我公司)蓋章證明其具有這個生產能力呢?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1、根據海關總署公告第51號第三條規定,應按照“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規定,提交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等必要材料。2、承攬企業可由外發加工的經營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