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8241] 海關扣留的侵權貨物商標權人可以不支付倉儲費?
問:您好。某公司去年出口的一批侵犯我司商標權的貨物被海關沒收了,但是距作出沒收決定已經將近一年,海關仍未對貨物進行處置,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我們聽一個律師講,這種情況下,我司就不用向海關支付貨物的倉儲費了,請問這是否真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自沒收侵權貨物的決定送達收發貨人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貨物處置,且非因收發貨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貨物處置方面的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需支付3個月后的有關費用。但是,根據上述規定,在貨物扣留之日起至沒收決定送達收發貨人之日起3個月內期間的倉儲費用仍需由知識產權權利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