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85956]
問題標題:上海進口修理原產地為第三國的設備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您好。我司作為客戶的報關行,有一票進口水輪機零件到國內修理,是日本在70年代出口給尼日利亞的水電設備,現在設備出現了故障,華東院與尼日利亞簽訂了維修協議,華東院將設備維修委托給哈電進行修理,貨物已經從尼日利亞裝船,目的港為上海港,貨物的原產國為日本,現在請教:1. 以上情況報關能否按照修理物品來報關,(原產國為日本,實際修理在中國,),如果可以,將來修好后,出口口岸是否必須為上海,可否在大連或者其他港口出運 2. 貨物由尼日利亞運到中國上海港,沒有做預裝船商檢,如果需要舊機電預檢 3. 如果可以,需要哪些單據,海關審批程序,需要多長時間 4. 如果按照修理物品報關,修理費是否要征稅? 5.商品編碼8410909000 水輪機零件,監管條件需要進口機電證,如果以修理物品貿易方式進口,是否需要法檢通關單謝謝老師。
答:簡要回答:1.海關按照實際合同予以監管,如實修理合同,就應以“修理物品”向海關申報進出口,修好后,可在其他港口出運。2.所提商檢一事,不屬于海關管理范疇,請咨詢檢驗檢疫部門。3.“修理貨物”方式的申報材料具體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三章第四節。對于資料齊全的當即受理放行。5.根據現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簡稱“法檢目錄”),商品編碼8410909000項下的“水輪機及水輪的其他零件”不屬于該目錄管理范圍,因此無需辦理您提問中所述的“法檢通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