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海關總署31號公告隨附的總擔保保函格式能否允許修改?
問:我公司在和銀行協商出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總擔保時,銀行表示要對海關總署31號公告隨附的保函格式中的條文進行一些改動。海關總署是否接受?
答:總擔保保函格式作為總署公告的附件,原則上不允許申請人擅自修改。但是,如果銀行為客戶出具保函方面確實受其商業慣例限制,需要在海關總署規定格式的保函中增加或者變更個別字句,而且上述改動不影響31號公告為各方規定的權利義務,為鼓勵和方便更多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使用總擔保,海關總署可以接受上述改動。但為穩妥起見,建議申請人事先就改動內容向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知識產權保護處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