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3926] 如何在海關行政復議過程中啟動聽證程序?
問:我司從西班牙進口了三個柜的受災的塑料產品,即部分被煙熏到了,但是產品成分、性能并沒有改變。現在我們與海關的爭議這批貨物是不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海關判定為廢物,要對我司進行處罰。我司提起行政復議。因為雙方提交的材料都很多,我想能不能讓復議機構開庭審理?怎么啟動?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海關總署第166號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一)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二)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事實爭議較大的; (三)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有異議的; (四)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 (五)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情形。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制發《行政復議聽證通知書》,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要求等事項事先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聽證程序中,有理有據的陳述、辯論對于維護企業的合法利益是至關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