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53953] 認為海關總署的規定不合法能否一并申請行政復議?
問:我司因為商品歸類不符被海關補征稅款一年,我司不服向上級海關提起了行政復議。海關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6號),第十六條“海關化驗中心和委托化驗機構的鑒定結論是海關執法的依據。其他化驗機構作出的化驗結果和鑒定結論與海關化驗中心或者委托化驗機構不一致的,以海關化驗中心或者委托化驗機構的化驗結果和鑒定結論為準。”我們認為這不符合海關法的相關規定。請問我們能否在復議的時候一并提起審查這個規定?
答: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據以上規定,在提起行政復議的過程中不能申請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化驗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6號)。